臺海網10月17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男子在地鐵施工路段旁停車,交警對其處以200元罰款,該男子不服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集美法院公布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9月某日晚上,老陳將其駕駛的小型汽車停放在思明區(qū)一處地鐵施工地段旁,之后老陳下車。因車內無駕駛人員,交警部門對該停放車輛予以拍攝記錄,并當場制作交通違法告知單。10月,老陳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交警大隊當場向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處以200元罰款之處罰。老陳不服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后于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老陳不服,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老陳認為,本案不存在違法事實,自己在臨時停車的位置未發(fā)現(xiàn)有禁止停車的標識,且該位置為建筑工地,并非可通行的道路。
兩被告則認為,原告停車的路段多處設有全程禁止停車標志,依法不得停車。從監(jiān)控圖片看,小型汽車在該路段停放,已經構成機動車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交警部門采集的現(xiàn)場停車照片顯示,老陳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案發(fā)當時所停放的位置處地鐵施工現(xiàn)場的外側且緊靠施工現(xiàn)場,該位置并未施劃停車泊位,車內無駕駛人員,老陳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停車。交警部門認定老陳所實施之行為屬于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準確。經審查,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在行政程序及法律適用上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審查原告的復議申請后作出復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結果正確。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