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23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半年前,崔某、 滕某小兩口花了60多萬元向廈門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福特5.0GT野馬性能加強版,沒想到開了半年后發(fā)現(xiàn)所購車輛竟是福特5.0GT野馬性能版。與賣家協(xié)商不成后,一怒之下,崔某夫婦將賣家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崔某稱某汽車公司明知此車不是合同上所寫的“福特5.0GT野馬性能加強版”,卻仍出售給自己,存在明顯欺詐行為。某汽車公司則表示,性能版與性能加強版僅差價19000元,某汽車公司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為如此微利實施欺詐。本案的爭議點在于,賣家銷售時是否知曉該車輛型號是性能版而非加強版?
海滄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汽車官網(wǎng)對該車輛型號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強版并未特別標注或區(qū)分展示,賣家提供的相關資料也證實了兩款車型在進口時并未特別標注;且訟爭車輛的PDI檢測表顯示,在諸多檢測項目中均無法辨識訟爭車輛的具體型號。訟爭車輛為2018年新款,賣家于2018年6月5日收到訟爭車輛,17日后即銷售予崔某、滕某二人,因該款車輛型號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強版差別細微且非常規(guī)檢測所能辨識,賣家在此短暫期間未能充分了解或識別、檢測出訟爭車輛并非性能加強版車型亦符常理。但賣家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jīng)銷商,未能及時掌握并如實告知買家商品的性能、配置、參數(shù)等細節(jié),明顯存在疏忽的過錯。
因此,海滄法院分析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賣家銷售時,明知該車輛型號是性能版而非加強版。最終,雙方以賣家支付買家10萬元達成調解。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經(jīng)營者交付車輛與約定不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經(jīng)營者明知車輛存在瑕疵而交付的,則應當結合相關瑕疵是否關乎汽車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關乎實質性財產(chǎn)利益,以及該瑕疵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了較大不利影響等因素,綜合認定經(jīng)營者是否具有欺詐的惡意。
【小貼士】
這種情況
可以“退一賠三”
因購車導致“退一賠三”應滿足以下條件:
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fā)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
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者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fā)現(xiàn)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同步
花40萬買的新車
竟有維修記錄
經(jīng)調解,由4S店置換了一輛新車
在汽車4S店,消費者小婷要求店家“退一賠三”。小婷在4S店購買了一輛價值40萬元左右的新車,店家向小婷承諾所售車輛為原裝出廠,符合中國規(guī)格,并提供了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車輛交付后,小婷卻發(fā)現(xiàn)所購車輛存在維修記錄,且顯示公里數(shù)為12公里。
明明店家承諾賣的是新車,結果卻拿了一輛有維修記錄的翻新車給自己,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婷將4S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購車合同,并“退一賠三”。小婷稱4S店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沒有明確將售出車輛已經(jīng)維修過的事實告知消費者,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外,4S店隱瞞真實情況,屬于欺詐行為。
最終,在海滄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xié)議:4S店為小婷置換一輛全新轎車,該車車輛購置稅、車輛上牌費等費用均由4S店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