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是否構成欺詐,要不要三倍賠償?
林女士起訴稱,“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沒有資質,也沒有醫(yī)療和產后康復專業(yè)技術知識的人員,所做的服務沒有任何效果,他們這是欺詐!”
因此,林女士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即39600元,并主張“退一賠三”,即生物科技公司還要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按其已支付費用的三倍賠償其損失。
面對林女士的起訴,被告生物科技公司答辯稱:“我們公司提供的是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務,并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資質要求,沒有標準,不存在欺詐。”
被告還說,林女士首次接受服務之后表示滿意,馬上約了次日再做第二次,并支付了第二筆款項,如今卻說無效,服務中該公司并沒有給林女士任何承諾。被告公司依約已經向林女士提供了兩次服務,且兩次服務的費用金額超出了她支付的款項,她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此外,公司并未對林女士作出任何的承諾,也沒有任何夸大性質的宣傳,不存在欺詐的前提條件。公司為林女士提供的屬于“人工的按摩理療服務”,該種服務“因人而異”,沒有量化標準。林女士在接受服務并簽字確認“效果顯著,非常滿意”后,又以效果不佳主張退款,沒有依據(jù)。
判決
構成消費欺詐,退賠15萬多元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所發(fā)布的服務承諾和服務反饋記錄所載的服務項目,可以認定生物科技公司所承諾提供的服務內容為具有醫(yī)療保健性質的服務,其服務的效果理應有相應的醫(yī)療輔助數(shù)據(jù)予以佐證,但被告僅以林女士做完服務后的“自我感受”主張其達到服務效果,顯然依據(jù)不足。
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明確稱其提供的僅為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務,顯然與其服務承諾的內容不相吻合。
據(jù)此,林女士主張生物科技公司構成消費欺詐,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林女士主張的”退一賠三“訴求,判決要求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支付給林女士158400元。
據(jù)悉,該案經廈門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