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2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母親借用兒子名義購買房屋,兒子卻以“遺失補證”為由申請補發(fā)房產證,并將一半產權贈與妻子。為此,母子對簿公堂。近日,湖里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產糾紛案件。
1為降首付,母親以兒子名義購房
十多年前,小何(化名)還是一名高中生,名下卻購置了一套總價300余萬元的商品房。原來,當時他母親魏女士為了降低再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以兒子的名義購入了這套房屋。
當時,魏女士讓小何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契稅以及大部分按揭貸款等費用,相關憑證原件均由魏女士保管。
2013年至2022年,魏女士將房產的管理權交給了她的弟弟阿助。阿助以小何的名義與租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代收了租金。
2023年,小何取得房產證并把它交給魏女士。為明確房產歸屬,雙方簽訂《房產委托代持合同》《代持人聲明》,約定房產實際歸魏女士所有,小何僅為名義代持人,如魏女士需變更過戶,小何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2024年,小何在未告知魏女士的情況下,以遺失補證為由申請補發(fā)房產證,并將一半產權贈與妻子。魏女士發(fā)現后,將兒子告上法庭。
2法院判決,房產應過戶登記至母親名下
法庭上,魏女士出示了相關憑證以及與租戶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房產實際歸她所有。阿助也回憶了陪魏女士選房、購房的細節(jié),證實了魏女士的陳述。
小何則堅稱房產為自己購買,并聲稱《房產委托代持合同》是在母親哄騙下簽署的。他還表示,自2013年底起,房貸是由他向母親投資企業(yè)的老板所借,并非分紅收益。因母親年邁無法工作,他才讓魏女士代管租金。小何的妻子也站在丈夫一方,認為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魏女士與小何之間存在房產代持關系。法院認為,從購房過程、出資情況、占有使用以及購房資料持有等方面來看,魏女士更符合實際購房人特征。而小何在購房時并不具備購房能力,且后續(xù)大部分款項均由魏女士支付。小何擅自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并贈與妻子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因此,法院判決小何夫妻應協助魏女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將房產過戶登記至魏女士名下。同時,小何還需要向魏女士支付房產保全保險費和保全申請費共計25000元。
法官說法
認定代持
需有充分證據
法官說,房產代持關系,即一方以另一方名義持有房產。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購房者(實際出資人),借符合購房條件者(名義產權人)的名義,由自己出資購房,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
這種關系必須建立在雙方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之上,并且應有充分的證據來證實。無權處分行為,即無處分權的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這種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