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6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文)校園欺凌,學校如何防治?校園性騷擾,怎么防范?學校能讓學生參加商業(yè)活動嗎?老師可以體罰或辱罵學生嗎……
10日,導報“律師來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咨詢熱線開通第二天,針對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等主題,眾多讀者爭先來電咨詢,福建綠瀚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才木律師、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林毅彬律師、福建法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謝惠玲律師和北京觀韜中茂(廈門)律師事務所許煒律師等人耐心為讀者進行了解答。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如何落實學校保護的呢?據悉,《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學校保護專章,秉持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從多個維度規(guī)定了學校的責任與義務。
例如,校園霸凌時有發(fā)生,《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新修訂過程中也增加了相關條款,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為認定學生欺凌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明確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問題上的防控與處置機制。新法規(guī)定,面對校園霸凌,學校應立即制止,通知監(jiān)護人以及對雙方學生給予心理輔導、教育或引導等。
在參與學習生活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對未成年學生的校園活動進行了規(guī)定: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該條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也相對靈活,將“規(guī)定能否攜帶智能手機等終端”的權利交給了學校,而并沒有絕對地對學生攜帶手機進行強制性限制。
昨天,導報記者和律師團隊從眾多讀者咨詢中精選有代表性的問題,總結出與未成年人校園保護有關的“9問”。
1問
哪些行為,屬于校園欺凌?
許煒: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新法第一百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學生欺凌,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新法還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如學校要成立包括家長、法律顧問、法治副校長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預防校園欺凌發(fā)生。在應對網絡欺凌方面,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規(guī)定,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2問
校園欺凌,學校如何防治?
林毅彬:校園欺凌不僅包括肢體暴力,社交孤立、取綽號、嘲諷等“軟暴力”也是比較常見的,新法亦規(guī)定了“網絡辱罵、誹謗等軟暴力也是欺凌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新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3問
校園性騷擾,拿什么防范?
林毅彬:新法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