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昨日,武平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鐘某拘役四個月,并處2000元罰金。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駕入刑”后,該縣判決的首起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實刑的案件。
被告人鐘某,于2011年7月1日凌晨1時30分,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行經武平縣城“天新商務賓館”門口路段時,碰上路面右行車道停放的一輛轎車,造成兩車損壞、自個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鐘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1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鐘某亦供認不諱,也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