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健康醫(yī)療險”時,在投保人未對自身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經(jīng)常以此為由拒賠。對于常見的結節(jié)、囊腫等疾病,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能不能因此拒賠呢?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11月,張女士體檢發(fā)現(xiàn)存在卵巢囊實性結節(jié)及右卵巢強回聲團。由于并無顯著癥狀,張女士未進行手術治療。
2020年4月,張女士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醫(yī)療險,保障項目包含惡性腫瘤醫(yī)療費用補償200萬元。保險條款約定,張女士應如實告知目前及過往未出現(xiàn)過惡性腫瘤、良性腫瘤(不包括子宮肌瘤、卵巢良性腫瘤、卵巢囊腫)等。若其健康狀況與告知內(nèi)容不符,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保;若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張女士另簽署了《投保人聲明》,其健康狀況符合要求,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2020年9月,張女士因病住院,并確診卵巢惡性腫瘤,隨后,進行了手術治療與化療,共支付自費醫(yī)療費用5萬余元。其間,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20年12月,保險公司以張女士在獲得被保資格前,已患有與本次索賠疾病相關的既往癥,該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為由拒賠。張女士隨即將保險公司訴至鼓樓法院。
張女士體檢報告上所載的結節(jié)囊腫是否屬于既往癥?保險公司能否以張女士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女士于2019年11月所患“卵巢囊實性結節(jié)及右卵巢強回聲團”性質并不明確,且無證據(jù)證明彼時張女士已出現(xiàn)了惡性腫瘤相關明顯癥狀。在此情形下,不具有專業(yè)醫(yī)學知識的一般普通謹慎人士難以就腫瘤性質及風險進行準確評估,要求其立即就性質未定的腫物進行手術治療亦有違常理。若將確診癌變前性質未明確的腫物均認定為既往癥范疇,將不當減輕保險人責任,加重被保卵巢囊險人責任,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預期。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張女士在投保前患有既往癥而拒賠,于法無據(jù),亦有違公平。
此外,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詢問時,在問卷中明確說明卵巢囊腫不屬于應當告知的疾病?,F(xiàn)保險公司再以此主張張女士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于法無據(jù)。鼓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女士保險金5萬余元。判決作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呂穎 葉培欣)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