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筆數(shù)萬元的錢款糾紛,陳某甲與陳某乙在微信群內持續(xù)互罵近一年,最終鬧上法庭。近日,福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認定雙方在群內發(fā)布的侮辱性言論均構成名譽侵權,需在涉事微信群內發(fā)布經(jīng)法院審查的致歉聲明,并互相賠償合理律師費。
2023年12月下旬,陳某甲與陳某乙因一筆數(shù)萬元的錢款產(chǎn)生糾紛,陳某甲被指拖欠款項。此后近一年時間里,兩人在有21名成員的微信群內,多次發(fā)布極具貶低、侮辱性質的語句互相攻擊。最終,陳某甲率先起訴,指控陳某乙侵犯其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陳某乙隨即反訴,主張陳某甲同樣侵權。
長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微信群內發(fā)布的言論包含明顯侮辱、貶損人格的內容,已在群成員范圍內造成對方名譽貶損,均構成名譽權侵害,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關于道歉范圍,因無證據(jù)證明侵權影響擴散至微信群外,法院判令雙方在涉事群內發(fā)布致歉聲明(保留10日),與侵權影響范圍相當;就律師費損失,法院酌定雙方各自賠償對方3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無證據(jù)證明“嚴重精神損害”,且雙方均有過錯,未獲支持。
福州中院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承辦法官解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屬民事侵權,需依法擔責。該案中,雙方本可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經(jīng)濟糾紛,卻因“罵戰(zhàn)”陷入“吃官司、賠鈔票、丟面子”的困境,實為得不償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慧民)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