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上的肖像人物,能用于產品宣傳嗎?近日,連江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楊某忠系第四套50元人民幣工人肖像的原型。2024年8月23日,楊某忠發(fā)現,福建某紡織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該公司所屬的網站宣傳頁面中使用了以楊某忠為原型的人民幣工人肖像,用于推廣該公司的成人紙尿褲產品。
楊某忠認為,紡織公司使用他的肖像進行宣傳,具有明顯的商業(yè)屬性,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楊某忠訴至法院,要求紡織公司刪除涉嫌侵權的肖像,并賠償楊某忠經濟損失12000元。
訴訟中,紡織公司承認其此前確有在公司網頁發(fā)布楊某忠的照片進行宣傳,但公司在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后已刪除相關照片。
為了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盡快化解糾紛,法官庭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紡織公司一次性賠償楊某忠6000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權,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紡織公司未經楊某忠同意,擅自使用楊某忠的肖像進行商業(yè)推廣、宣傳,其行為構成對楊某忠肖像權的侵害,且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合理使用范圍,故紡織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連法宣)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