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
2015年6月1日,在派出所等待辦身份證間隙,黃興自己突然冒出一句話:“到今天,就整19年了”。
當時,他站在辦公大廳樓外,頭上的汗還未抹去。19年前這天上午,他跟陳夏影兩人被帶到刑警隊。林立峰先于他們被抓。
那天早上,天色有點陰,黃興第一次走進快餐店,體驗自助早餐。陳夏影來找他玩,當時穿一條紅褲子。
兩個無業(yè)男青年剛從街邊游藝廳晃蕩出來,便被幾名民警堵在門口。以為是他們拘禁小孩討債那件事被發(fā)現(xiàn),黃興搭在陳夏影肩頭的手下意識地滑落下來,想跑,被民警拿槍抵住頭。
獲釋受訪時,陳夏影稱,得知牽扯進綁架殺人案,他以為待稍微調查一下,自己很快就可以回家了,“我又沒做過”。
誰知,要19年。
本版文并攝/本報記者 孫靜
案情回顧
1996年,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因涉嫌綁架殺害一名10歲男孩被捕。當時紀實報道透露,三人引起福清警方的注意,與他們經(jīng)濟拮據(jù)、無業(yè)、有毒癮的生活狀況有關。
但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fā)回福州中院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但三人均稱被冤。2013年,此案被民間洗冤計劃“拯救無辜者洗冤行動”和“無辜者計劃”列入法律援助內(nèi)。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認定19年前的福清綁架殺人案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不構成綁架罪。但維持了另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對三人的原判。福州中院的原判決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于1995年9月,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陳夏影因案發(fā)時未滿16周歲,免除刑事責任。
原文網(wǎng)址: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06-28/73701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