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就一起因攝影公司店長簽訂競業(yè)限制協議而引發(fā)的糾紛作出裁決。法院認為店長小羅不屬于競業(yè)限制人員,因此駁回原告福州臺江某攝影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2年4月,小羅入職福州臺江某攝影公司擔任店長,并簽署了保密協議書,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在福建省開設同類攝影公司或進入其他攝影公司工作,否則需支付50萬元違約金。同年9月,小羅離職后,在臺江區(qū)成立了一家與原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攝影工作室。原告公司因此提起訴訟,主張小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要求小羅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羅作為門店店長,并非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羅掌握了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據此,法院認定小羅不屬于競業(yè)限制人員,雙方關于競業(yè)限制的約定無效。最終,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江含慧)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