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違約買房仍掏中介費 產權過戶原買房人目的落空 簽確認書中介逃脫應負責任
購買二手房規(guī)避仨“陷阱”
二手房買賣中,多數人是通過中介機構來購房。而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目前房屋買賣一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增多,“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現象頻繁發(fā)生。買房人常常成為受害者,不僅買不到房子,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房屋中介費用。
日前,二中院發(fā)布警示,提醒買房人在購買二手房時,要注意規(guī)避三種“陷阱”。
陷阱1
賣方惡意違約 買方還得掏中介費
●現象:在房屋買賣市場中,購房人一般不掌握房源信息,賣房人不掌握購房信息。因此,大多數的買賣雙方選擇通過房屋中介公司居間來完成房屋買賣。
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與其簽訂居間合同,這種合同均為中介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一般約定由買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用。
●解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是相互獨立的,買賣合同是否履行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效力。
因此,當賣房人違約不履行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不僅不履行原有的承諾,且仍要向購房人索要相應的居間費用。如雙方發(fā)生糾紛訴訟至法院,買房人一般會敗訴。
房子買不到還得出居間費用,買房人常常成為居間合同的受害人。
●案例:王某通過鏈家公司與賣房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以每平方米9000元價格購買一套方莊地區(qū)的房子。王某為此交納了2萬元定金。
但定金交納后,王某再也無法與李某聯(lián)系上。
后鏈家公司告知王某,稱李某又以每平方米13000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他人,并給對方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
當王某覺得上當受騙準備與鏈家討個說法時,卻接到法院的傳票。鏈家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給付居間費12萬元。
后法院判決王某給付鏈家公司12萬元。
陷阱2
“一房二賣”買方目的落空
●現象:房屋出賣方與買房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房價上漲較快,與原來出賣價格相比,二者間的差價有時多達幾十萬元。
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賣房人往往選擇違約不履行原合同,而將其房屋賣給出價較高的第三方,并給新購房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形成“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現象。
●解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賣房人將房屋產權過戶給第三方后,原買房人無法再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即使買房人已交納了購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選擇追究賣房人的合同違約責任,要求退還購房款。
這勢必給買房人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
陷阱3
簽《傭金確認書》中介逃責任
●現象:房屋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簽訂居間合同時,同時會要求買房人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
《傭金確認書》的內容一般為:“買房人應于簽字之日起給付中介公司傭金”。
●解讀:在法律上,居間合同中的“傭金”就是指“居間費用”。簽訂《傭金確認書》,表明買房人認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間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居間義務。
因對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對中介公司的一種信任,買房人一般沒有認真考慮就簽字了。一旦日后賣房人出現違約,中介公司會以此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
法院建議
1.買房人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原證,以保證擬購買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
2.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雙方可通過補充協(xié)議方式,將房屋產權的過戶作為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謹防中介公司將產權過戶排除在居間義務之外。
3.買房人一般盡量避免與中介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
即使簽訂《傭金確認書》,也應將傭金支付的時間約定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將產權過戶作為傭金支付的前提條件。
文/記者洪雪通訊員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