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新賦予農民哪些財產權利
可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入股等
土地流轉是近年來,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后,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7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到湖北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調研。在交易所大廳,他向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涉農產權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轉交易情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這是一個積極探索。如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的前提下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既保障基本農田和糧食安全,又通過合乎規(guī)范的流轉增加農民收入?一系列問題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
為了深入弄清情況,參與《決定》稿起草工作的文件起草組立即成立專題調研小組,并委托有關單位,進農村,訪農民,開展有關農村土地問題專題調研。
11月15日《決定》公布,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決定》的說明中指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
農業(yè)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司長黃延信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對于《決定》中的涉農章節(jié),他最關心的有兩條,一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二是“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安贿M行市場交換,農民的財產權利就不能實現價值,也沒有增值的空間,這是農村貧窮落后的根源?!秉S延信說,給了農民財產權利,又建立了市場,其要義在于“激活農村的要素,尤其是資產要素”,此舉不光是增加農民收入,對實現城鄉(xiāng)要素優(yōu)化組合,進而對整個宏觀經濟都有好處。
《決定》給予農民的更多財產權利有哪些?“‘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其中,抵押和擔保權能是新的提法?!试S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這也是新的提法。‘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yè)企業(yè)流轉,發(fā)展多種形式規(guī)模經營’,公開市場,也是第一次提及?!鞭r業(yè)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巡視員趙鯤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今年9月,趙鯤曾去湖南桃江調研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與《決定》中提到的“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相呼應,就是為了讓農民心里踏實,放心地進行土地流轉。
在趙鯤看來,《決定》中的一些政策相當有魄力。“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允不允許抵押、擔保,原先一直有爭議,擔心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后,還不上錢了,銀行把地收了怎么辦?包括宅基地也是一樣。原先一直提讓有條件的地方去試點,這次直接放開了?!壁w鯤建議,為了避免農民流離失所的情況發(fā)生,應當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比如說有些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擔保公司,或者限制抵押的比例,以確保不出現風險。”
《決定》中提到,“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是否意味著“小產權房”有轉正的希望?黃延信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并不能如此關聯?!暗盅骸?,主要是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至于轉讓,是大可做文章的,具體的還要研究相關制度,并不是想轉讓就能轉,肯定是有條件的。”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研究員嚴躍進認為,《決定》中提出的農民財產權利,應該特指農業(yè)領域的財產權利,即農業(yè)性質戶口所帶來的財產權利,就是關于土地和集體經濟的財產權利。
嚴躍進表示,農民在土地上擁有以下幾類財產權利:一、對土地擁有一定年限內的經營權,并可以將擁有的土地進行財產化,作為法律及經濟地位的象征。如使用、收益、流轉土地的權利。二、在土地增值的情況下,擁有對增值部分的攝取權利。如土地流轉中租金升值的部分,也同樣歸農民享有。三、在讓渡土地相應權益時,擁有獲取等值補償金的權利。舊城改造、城鄉(xiāng)一體化建設等過程中,更應強化這種權利。如在拆遷中,很多農民并沒有拿到與其土地價值相符的補償款。
對此,湖北孝感籍的大學畢業(yè)生彭帥(化名)頗有感慨。彭帥的戶口在農村老家,2009年他剛工作時,正值房價迅速上漲的前夜,當時他想在自己工作的二線城市買套房子,但還差一大筆錢,于是還不太懂土地相關法規(guī)的他產生了一個樸素的想法,就是用家里的承包地作抵押進行貸款,結果打聽了一圈,才發(fā)現根本行不通,沒有一家銀行給他貸款,最終他只能看著房價高漲,望房興嘆。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如果當時賦予了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些財產權利,我當時就能買上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