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已廢除投機倒把罪,公安稱仍在偵查
周新生最初選擇提起行政訴訟。1999年,他向香河縣人民法院起訴香河縣公安局,要求對方返還財產并賠償經濟損失。同年9月10日,香河縣法院駁回起訴。駁回理由是“本案屬于未結刑事案件”,這令已恢復自由的周新生有些意外。
法院認定,1997年6月15日,也就是周新生獲準所外執(zhí)行的6天后,香河縣公安局以周新生涉嫌投機倒把,欲對其拘留,但因周新生已被廊坊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所外執(zhí)行,故未能將其拘留。
周新生從一份落款為1997年6月的《香河縣公安局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中看到,案件來源是“上級交辦”,案情是:周新生于1994年至1995年間,利用從孫某、黃某處購得的有關海關罰沒、工商罰沒的假印章及其他與車輛上牌入檔有關的假印章、假文書,先后為劉某、董某等人提供了33輛無手續(xù)高級進口轎車偽造手續(xù)的上牌入檔。
相比1995年案發(fā)時倒賣5輛車及偽造手續(xù)的1.5萬元獲利金額,此次立案中并無記載倒賣行為,單是偽造33輛車的手續(xù),被香河縣公安局認定的“獲贓款金額”已飆升到165萬元。
“既然我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何一直不對我采取強制措施?”周新生說,判決時,他解除勞教快1年了,直到一審開庭他才知自己卷入“重大刑事案件”,“我也不知道165萬元的獲利是怎么算出來的”。
周新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在周新生被以涉嫌投機倒把罪刑事立案4個月后,199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
不過,周新生依然以涉嫌該罪名被公安偵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fā)回香河縣法院重審,2000年5月,香河縣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理由是:香河縣公安局1996年僅對周新生倒賣5輛高級轎車一事進行了勞教,但對其他涉嫌數額巨大的投機倒把行為未作處理,案件一直處在偵查之中。
2002年9月6日,香河縣法院作出裁定,再次認定該案“屬未結刑事案件,不屬于行政訴訟受理范圍”,駁回起訴。
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香河縣公安局1995年扣押涉案財物的行為,屬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和偵查措施,根據該局提供的材料,行政機關只對周新生的部分犯罪事實進行了處理,而對周新生涉嫌偽造證件、印章等其他犯罪行為未作處理,且涉及結伙作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對周新生的勞動教養(yǎng)處理不是對周新生結伙作案的終結。
討要財產的行動回到了原點。2003年2月,廊坊中院二審維持原裁定。2009年,河北省高院認為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指定廊坊中院再審,該院再次維持裁定。
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周新生轉而申請國家賠償。2013年3月19日,周新生向香河縣公安局遞交了賠償請求,他認為,案件事實上已經終結,該局超越職權扣押其財產,“上級公安紀檢機關曾認定該局扣押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兩個月后,香河縣公安局作出《不予刑事賠償決定書》,援引廊坊中院終審裁定,認為該局1995年12月在周新生住處將偽造汽車手續(xù)的周新生抓獲,當場扣押相關物品、車輛及現金,屬于刑事立案偵查行為,“現相關案件偵查工作尚未終結”。
經過復議,廊坊市公安局維持了不予刑事賠償的決定。周新生繼續(xù)向廊坊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該院2013年12月同樣以“案件尚在偵查中”駁回申請。
正在偵查的,仍是已廢除10余年的投機倒把罪。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2013年11月,香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一份說明稱,“我隊于1997年6月15日立案的周新生涉嫌投機倒把案,由于該案案情復雜,現仍在偵查中”。
3年后,今年1月,周新生重燃希望。他的代理律師龐理鵬、王殿學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規(guī)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8條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權。
4月18日,香河縣公安局收到了周新生新的國家賠償申請。周新生要求返還被扣押物品,賠償因扣押財產20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終,該局依舊決定不予賠償。
香河縣公安局認為,勞動教養(yǎng)、重新立案偵查、填寫拘留證的做法,并未改變先前刑事立案偵查行為的性質以及周新生系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案單位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未停止對該案的偵查工作。
廊坊市公安局復議之后同樣認為,周新生的請求不在國家賠償的法定范圍內,決定不予賠償。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教授洪道德看來,1997年刑法已廢除了投機倒把罪,香河縣公安局對周新生的刑事訴訟程序還未結束,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不應再以涉嫌該罪名繼續(xù)偵查;而即使是偵查偽造證件、印章等犯罪,偵查19年已超過追訴時效,因為刑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而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
9月14日,廊坊中院再次受理周新生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記者11月13日致電香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負責人,對方表示采訪須經政治處同意。該局政委表示電話中不方便接受采訪,截至發(fā)稿,該局局長、政委未回復記者。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1-20/806891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