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彌補巨額訓練費和培訓費外,目前許多企業(yè)設置違約金主要考慮的是戶口編制等“稀缺資源”的因素。任職于北京某大型國企的人力資源主管孟華處理過許多起拿了戶口就走的勞動糾紛。
在孟華所在的單位,新員工入職,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勞動承諾書,其中規(guī)定了服務年限和違約金金額并作出競業(yè)限制規(guī)定。此外,員工如果參加了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或是領取了單位的教育經費,離職時也需返還相應金額。
孟華介紹,違約金的設定標準主要是參照同行業(yè)其他企業(yè)要求的金額,以及當年落戶指標的難易程度。隨著落戶指標越來越難申請,近些年,違約金的標準也在上漲。
“公司收取違約金并不是為了掙錢,而是著眼于公司人員的管理以及今后的招聘。”孟華說,每年上級單位會對其已辦理北京戶口的員工的留存率進行考核,該考核結果會影響下一年度的指標數量,“如果大家都拿了戶口就走,單位的指標就會越來越少,招聘也會更難。對此,單位也很無奈。”
專家:人才可流動但誠信是首要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外,勞動合同法第23條還規(guī)定了違反競業(yè)限制需要賠償違約金的情況。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記者了解到,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一般以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為前提。而如何認定守約方的損失額度,將直接關系到賠償金的額度。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指出,一些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取得落戶指標后,約定違約金防止勞動者拿到戶口就離職。“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合同中并不能約定落戶時的違約金,即使約定了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在目前的實踐中,司法機關多會支持勞動者違反落戶約定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沈建峰指出,在求職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本身的優(yōu)勢地位,違約金基本上都是用人單位單方確定的。實踐中也存在違約金數額過高、條件過于苛刻的情況。沈建峰建議,面對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裁判機關對其予以降低。
“實踐中,降低勞動者違約金的情況并不罕見。但存在的問題是,落戶違約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很難判斷和證明,主要還是由裁判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酌減。”沈建峰說。
同時,沈建峰也提醒離職者,雖然勞動法保障了人才流動的權利,但誠信原則是首要的,“如果當事人僅僅是為了拿了戶口走人,一旦違約,員工要為自己的誠信買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