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圖/視覺中國
申報模式變化
●改革前
以代扣代繳為主
●改革后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
申報人變化
●改革前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改革后
取得綜合所得需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臺海網7月14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預示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迎來自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修正。作為直接對個人征收的稅種,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次改革將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管理帶來哪些新的變化?記者近日就此采訪了我市財稅領域的部分專家。
變化1
個稅自行申報人群增加
個人所得稅改革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將由目前代扣以代繳為主的申報模式轉向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模式。除了延續(xù)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義務,“草案”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方面做出了較大的改變。
首先,需要自行申報人群的基數將大大增加。“草案”中,取得綜合所得(包括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要進行自行申報,而相應的所得項目現有稅法規(guī)定只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也就是說,改革后,自行申報不再有年所得金額的限制,需要匯算清繳的納稅人都要進行自行申報。這一政策變化,將大大增加自行申報的適用人群基數。
其次,自行申報情形將增多。在現有稅法的基礎上,“草案”還增加了“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作為自行申報情形,補充完善了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
變化2
增加納稅信用管理規(guī)定
信用管稅是一種先進的治稅理念,這一理念建立在個人所得稅征納雙方互信的基礎上,有利于節(jié)約行政資源、讓納稅人快捷方便地辦稅,是稅收征管領域落實“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體現。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對綜合所得即將實行的征管模式,與原來單純依靠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有較大差異,納稅人將更多地直接參與稅收管理。特別是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申請退稅等方面,既需要納稅人主動發(fā)起、提供資料或者相關信息,更要保證或承諾相關信息的真實可靠,承擔對資料的留存?zhèn)洳榧胺韶熑巍?/p>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部門一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聯合懲戒。“草案”實施后,面對大量的自然人納稅人,更加需要完善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引導誠信納稅,增強納稅遵從,規(guī)范稅收秩序。
變化3
增加個稅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yè)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guī)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yè)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畢馬威福州/廈門辦公室首席合伙人梅女士認為,在全球反避稅的大環(huán)境下,中國已經和103個國家或地區(qū)簽署了反避稅協議。同時,隨著全球信息交換通用報告準則在各國的實施,中國也已經和76個國家及地區(qū)簽署了交換協議并建立了交換機制。此次草案中增加了針對個人反避稅的條款,預示著中國將借助逐步完善的交換機制,出臺具體的個人反避稅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個人反避稅的力度。她表示,個稅改革已經邁出決定性一步,結合日趨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將直接提升個人所得稅合規(guī)的重要性。個人應密切關注個稅改革對自身的工作、境內外資產安排的影響并及時做出合規(guī)合理的安排。
變化4
強化股權轉讓個稅征管
“草案”第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廈門欣廣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高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林溪發(fā)認為,這個規(guī)定,從源頭上解決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難題。
林溪發(fā)表示,目前自然人去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不需要提供完稅憑證,可能造成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登記機關將查驗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個人轉讓股權變更登記的前置程序,股權的受讓方為了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將會主動要求轉讓方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