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2月2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充錢送寵物,卡沒用完店家卻關門注銷,當初贈送的寵物該如何處置?近日,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充卡送狗”引發(fā)的合同糾紛,厘清了責任主體及贈品處置等關鍵問題,為同類消費維權提供了參考。
案情回顧
充9000元送狗,店關后消費者維權遇阻
2024年4月,女子小文(化名)在廈門一家寵物店充值9000元,店家承諾贈送她一只阿拉斯加犬,同時約定卡內余額可在店內消費并享受五折優(yōu)惠。小文同意后,多次使用該卡為贈送的阿拉斯加犬辦理洗澡、護理等服務。
然而半年后,小文充值的寵物店突然關門并辦理了注銷手續(xù)。寵物店客服告知小文,可前往另一家新店繼續(xù)使用預付卡消費。但小文前往新店消費時發(fā)現(xiàn),新店不僅不認可原有的五折優(yōu)惠,還多次出現(xiàn)“亂扣費”情況。
小文就優(yōu)惠履行及扣費問題與對方多次溝通,均未達成一致,遂提出退卡并退還剩余余額,卻被對方以“阿拉斯加犬已贈送”為由拒絕。協(xié)商無果后,小文將新店及經營者小李一并訴至海滄法院,要求退還卡內余額7892元。
法院審理
四大焦點厘清糾紛,余額折價扣減
海滄法院經審理,圍繞案件核心爭議梳理出四大關鍵點,逐一作出認定:
關于合同主體,法院認為,小文最初充值的寵物店已注銷,其債務應由原經營者小李個人承擔;新店雖為小文提供過服務,但未明確承諾承接舊店債務,故不能認定為案涉合同主體。
關于是否構成違約,法院結合雙方聊天記錄查明,原寵物店店員曾明確承諾小文可享受五折消費優(yōu)惠,而后續(xù)無論是原店注銷還是新店拒絕履行優(yōu)惠,均導致該承諾無法兌現(xiàn),已構成根本違約;小文充值的核心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退款。
關于贈送寵物的處置,法院指出,阿拉斯加犬作為活體贈品,已由小文飼養(yǎng)一段時間,從情感維系及動物權益保護角度出發(fā),不宜返還。但該贈送行為本質是商家的促銷手段,其價值應在退款時折算扣除,結合小文確認的犬只市場價2800元,法院對該價值予以采納。
關于卡內余額核算,法院依據(jù)雙方提交的消費記錄及聊天內容,核減小文已實際消費的金額,同時扣除其已享受的優(yōu)惠及阿拉斯加犬的市場價值后,最終確定小李應退還的預付款金額。
法院判決
經營者返還預付款 駁回其他訴求
綜合上述審理意見,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李向小文退還預付款6010.47元;駁回小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該案中,消費者在門店儲值,門店向消費者贈送犬只,儲值金額可用于在門店購買寵物用品與寵物服務,屬于預付式合同。預付式合同與一般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消費者在門店儲值而非付現(xiàn),目的不僅是獲取商品及服務,還有享受儲值優(yōu)惠。然而在后續(xù)履行過程中,門店明確表示不能為消費者提供優(yōu)惠,致使消費者儲值的目的落空,屬于根本違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但本案中贈品犬只已跟隨消費者生活近一年時間,考慮到其作為寵物的特殊性,如果要求消費者向門店返還犬只,不但會傷害消費者的情感,一旦門店不愿或無法接收、飼養(yǎng)犬只,還會有犬只脫管的風險,與當事人及社會整體利益均不符。因此,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犬只仍由消費者持有,但其價值應計入已實際獲取的商品及服務總價予以適當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