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官來說理】
沒有愛和付出
何以言傷害
家事法官說,法律上并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審理時需要考慮多方因素。他們曾審理過類似的糾紛,最終判決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達到30萬元。男方撫養(yǎng)了孩子十六七年,盡其所能給了孩子最好的教育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最終才發(fā)現孩子并非親生。
“如果沒有愛和付出,何以言傷害?”家事法官說,法理中有情理,之所以造成精神損害是源于對孩子、對配偶的愛和付出,這也是酌定賠償金額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在第一個案例中,男方把別人的孩子當作自己的孩子,撫養(yǎng)14年,其付出顯然是第二個案例中的男子無法相比的。而在第二個案例中,女方懷孕、分娩,發(fā)生在分居期間,長達兩年的時間雙方彼此冷淡,因此精神損害的程度相對小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