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簽約次日反悔,她也賠了73萬
李女士在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次日就反悔,結果為此賠了73萬元。不久前,廈門中院針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李女士違約,要支付給購房人73萬元賠償金。
據(jù)了解,被告的女子姓李,她賣的是和丈夫共有的房產,這套房子位于思明區(qū)。2016年3月27日,李女士與購房人袁小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為365萬元。袁小姐支付定金30萬元。
但是,簽約后次日,李女士就反悔了。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為由悔約。兩天后,李女士退還定金30萬元。
李女士悔約后,因雙方磋商未果,袁女士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袁小姐起訴認為,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為由毀約,應按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即成交價365萬元的20%,共計73萬元。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李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73萬元賠償金。
法官說法
簽約后立即反悔,也要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房屋買賣須慎重,簽約后立即反悔也要按約定承擔責任。本案中,雖然訟爭房產為李女士夫妻共有,李女士主張與袁小姐簽合同未經(jīng)其配偶同意,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李女士與袁小姐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只是因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導致合同“履行不能”。
根據(jù)訟爭合同約定,“甲方(指李女士)承諾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權人均知曉并認可本次買賣行為”、“因一方違反《房屋買賣合同》及本附件的承諾被解除、撤銷或認定無效,則違反承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20%作為賠償金”。
因此,李女士未經(jīng)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并對買受人作出承諾,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李女士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