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常識。法律有其專業(yè)性,但法律的專業(yè)性不能置常識于不顧,因為常識正是法律訂定背后的根本精神來源,以及因應時代變化解釋法條的基本依據(jù)。
法律無法隨時修訂,但法律所要規(guī)范的社會,卻隨時都在變動。因而法條的意義,如果一直停留不動,就必然產(chǎn)生法律落后社會、與社會脫節(jié)的情況。法條要真正有用、有效,就需要執(zhí)法者除了熟背法條外,對于法的精神念茲在茲。
承審法官的見解,純粹在法條及規(guī)章字面上做文章,做的文章愈多愈復雜,就離“行賄”、“受賄”罪刑立法的本意愈遠。政治是一套運作模式,官僚上下隸屬是其主要運作原則,“總統(tǒng)”自己宣示“二次金改”的方向,表明將“二次金改”攬入自己權力范圍中,以其上位權力向下要求,在“金改”過程中牽涉重大利益的人在這段敏感時機送錢進“總統(tǒng)”官邸,這怎么可能不是“行賄”、“收賄”?“行賄”、“收賄”罪刑立法時,怎么可能沒有要管轄這種明顯利益交換行為的意思?
令人心寒的第二個理由:法官這種心證,反映了臺灣司法界根深蒂固的嚴重問題。我們沒有理由去猜測法官的判決受到政治立場或其他外力不當?shù)牟倏?、影響,假定這就是法官純粹基于專業(yè)立場得到的結論,那么我們就不能不問:到底是什么因素使得法官做出如此遠離常識的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