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女子李某多次“順手牽羊”占公司便宜,利用工作之便拿走公司布料,結果被開除。因不滿公司決定,她還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一起勞動爭議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無責,無需支付賠償金。
李某是某服裝公司的老員工,他在該公司工作十幾年,平時負責后勤裝箱、發(fā)輔料的工作。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間,公司在監(jiān)控錄像中發(fā)現李某屢次借工作便利,順走部分布料。服裝公司認為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工作規(guī)章,不能輕易諒解,決定開除李某。
李某不滿服裝公司開除的決定,辯稱服裝公司已經停產停業(yè),她拿走的只是一些不值錢的碎布,且公安局也因價值太低未予立案,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服裝公司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萬余元。因不服仲裁結果,服裝公司向湖里法院提起訴訟。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以及規(guī)章制度,服裝公司與李某解除合同并不構成違法解除。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服裝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拿走公司財物違反勞動紀律
法官說,李某利用工作職位的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公司財物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以及規(guī)章制度。
對李某關于布料價值較低、公司已停產停業(yè),并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抗辯理由,法官說,因該公司系服裝制造公司,布料則是該用人單位的重要生產資料,即使拿走的布料價值不高,該行為無疑也是對公司基本生產資料的破壞,是對基本勞動紀律、職業(yè)道德、規(guī)章制度的違背;即使公司已停產停業(yè),但在此期間,公司仍按期足額支付李某勞動報酬,且勞動報酬與停產停業(yè)前的工資基本相當。因此,服裝公司與李某解除合同并不構成違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