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3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中介輕言“征信沒問題”,340萬元房款至今沒追回!昨日,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 房屋過戶前,中介保證“買家征信沒問題”
此前,徐先生通過中介人員周某、陳某出售其房屋。周某、陳某找到買家曾某,并促成曾某與徐先生簽訂《房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約定房屋總價439萬元,定金10萬元,首期購房款50萬元,徐先生同意曾某以抵押貸款(經(jīng)營貸)方式支付購房尾款等。
協(xié)議簽訂當日,曾某向徐先生支付了定金10萬元,陳某收了徐先生中介費2萬元,與周某各自分得1萬元。房屋過戶前,曾某將其已進行技術處理剔除不良征信記錄的征信圖片發(fā)給中介人員陳某,陳某在未審核征信原件的情況下向徐先生保證曾某“征信沒問題”,徐先生也未要求核實征信原件。
后曾某支付首期購房款,三方一起辦理了房屋過戶。曾某隨后騙取徐先生持有的權證取件單并領取新的產(chǎn)權證后,便將房屋抵押給某典當行,借款28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開支等其他用途,未支付徐先生購房尾款。
經(jīng)了解,曾某多次以買房、辦理轉學的名義騙取徐先生等人錢款367萬余元,構成詐騙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徐先生尚有售房款340萬元未能追回。
焦點 賣家被騙損失340萬元,要求中介賠償
徐先生起訴主張,周某、陳某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對曾某征信沒有進行全面審查,亦沒有向其提示抵押貸款方式支付購房尾款的風險導致其賣房被騙,遂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陳某賠償其損失340萬元。
面對起訴,周某、陳某辯稱,其在《房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并沒有過錯,協(xié)議約定曾某以房屋進行抵押貸款,曾某的征信問題并不影響案涉協(xié)議的履行,且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僅是提供媒介服務、撮合交易,沒有直接審查買賣雙方征信的義務。徐先生自身存在過錯,未要求曾某提供征信報告原件核實,在周某、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就將房屋權證取件單提前交給曾某,這是導致剩余購房款未能實現(xiàn)的原因。
判決 中介方承擔40%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徐先生作為賣方,應然知悉曾某以辦理抵押貸款方式支付其購房尾款這一交易模式可能存在的風險,卻在征信核實、權證取件環(huán)節(jié)疏忽大意,特別是將取件單交由曾某一人收執(zhí),使曾某得以領走房產(chǎn)證并取得抵押貸款、完成詐騙,徐先生自身存在過失。
周某、陳某作為中介方對曾某的征信信息未盡審慎核實義務,亦存在過失。綜合考慮各方過錯,酌定周某、陳某對徐先生損失的40%,即以136萬元為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徐先生不服,上訴至廈門中院。最終,廈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損害委托人利益中介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中介服務費不是簡單的服務報酬,中介人應嚴格履行法定的如實報告義務,若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賣房人要委托正規(guī)中介機構賣房,辨明買房人征信信息,遇到買家提出非常規(guī)交易方式要提高警惕,審慎核實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