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網購“過期”電動車,想要“賠三”未獲支持
網購電動車“過期”,該怎么辦?昨日,同安法院還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消費糾紛案件。
消費者李女士此前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向一家電動車銷售公司購買電動車一輛。銷售公司通過第三方物流公司向李女士交付了電動車。李女士收貨后,認為車輛存在生產許可證過期、廣告宣傳不合法等問題,要求退還貨款3000元并按貨款三倍賠償。
李女士起訴稱,收貨后發(fā)現(xiàn),外箱標識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9月7日,標識是過期產品。而且,銷售公司的廣告介紹是政府指定用車,市場最耐用電動車、專利納米技術等,違反廣告法規(guī)定。
法官查明,銷售公司獲得的《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2016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案涉電動車在該有效期內生產。而且,某縣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政府部門確有向銷售公司購買該款電動車。
在訴訟過程中,銷售公司明確表示同意退貨退款,故李女士關于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判決駁回消費者李女士主張的“賠三”請求。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電動車銷售公司向李女士退還購買電動車的貨款3000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求。
法官說法
為何要“退一賠三”?
法官說,謝先生與車商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標的物是新車。但謝先生舉示的證據(jù)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案涉車輛在交付之前發(fā)生過碰撞,但車商未如實告知。謝先生向車商購買的是新車,但車商交付給謝先生的車輛是發(fā)生過碰撞且交付后不久即故障頻發(fā)的車輛,故車商的行為構成欺詐。
所以,謝先生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226500元并賠償三倍價款679500元的訴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謝先生已經主張三倍價款賠償,其另行要求賠償損失50000元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為何不支持“賠三”?
法官說,李女士在決定購買前,向銷售公司詢問、了解了續(xù)航里程、車架長度等相關重要信息,銷售公司也做出了真實、明確的答復。因此,李女士是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基礎上決定購買的。銷售公司在公司網頁上的相關宣傳信息不足以對李女士的購買決定造成誤導。李女士舉示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李女士要求“三倍賠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