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在競爭激烈的當下,加班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工作常態(tài)。那么,如果是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安排了補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了嗎?
近日,廈門一女子為此狀告老東家。最終,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費1046.51元。
據悉,原告蘇大姐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從1992年起入職該公司,到2020年4月,蘇大姐因退休離職,勞動合同終止,自此開始享受退休待遇。工作近30年的老員工光榮退休,本是一段佳話,然而蘇大姐卻因討要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未支付的加班費不成,將老東家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有兩大爭議焦點。第一個焦點,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廈門某公司與蘇大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蘇大姐因到達退休年齡與廈門某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已享受退休待遇,該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蘇大姐請求廈門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焦點,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的加班費?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國慶節(jié)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同時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1997]271號)第四條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故廈門某公司安排蘇大姐在2018年國慶期間加班3天、2019年國慶期間加班2天,其雖已安排補休,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費的義務。故廈門某公司應向蘇大姐支付加班工資1046.51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蘇大姐加班費1046.51元,駁回蘇大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補休不能替代加班費!
法官說,法定節(jié)假日是國務院根據我國民族風俗習慣和紀念日而規(guī)定的用以全體人民共同慶祝及度假的節(jié)日,其意義無法通過補休予以替代。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確實需要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所影響的不僅是勞動者的休息權,還影響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進行慶祝、紀念活動,故不能通過安排補休來替代,而應按最高的加班費標準,即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已經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該抗辯不能得到支持,即使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加班費。

